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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女方必須撫養費嗎

欄目: 子女撫養 / 釋出於: / 人氣:3.08W

《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女方必須撫養費嗎

一、《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女方必須撫養費嗎

《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女方不是必須要給撫養費。必須給撫養費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協議離婚的流程詳細步驟是什麼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因此,協議離婚的基本步驟包括以下幾大步驟:申請、審查和登記。

1、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有所區別,一般說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2、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後,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部分內容。形式審查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查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願,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3、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登記。

三、離婚與無效婚及可撤銷婚的區別

1、第一,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第二,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第三,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第四,兩者的程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式進行。

5、第五,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說,《民法典》中離婚女方給付撫養費不是最必要的。在一般情況下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才需要給付撫養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關係是不隨著婚姻關係的變動而消失,因此,夫妻一方不得以婚姻關係的變動拒絕對子女支付撫養費,如果夫妻一方拒絕撫養子女的,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