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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有爭議的怎麼辦

欄目: 子女撫養 / 釋出於: / 人氣:3.15W

一,自己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有爭議的怎麼辦

自己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有爭議的怎麼辦

如果協商不成,建議向法院提起撫養權糾紛訴訟。婚姻法規定的撫養權原則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主要有這樣幾條原則:

1、一週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撫養;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3、自幼由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父親撫養;自幼由外祖父母看護的,原則上判給母親撫養;

4、那方收入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上把孩子判給誰撫養;

5、一方如果有過錯或家庭暴力傾向,原則上不把孩子判給這一方撫養;

6、一方有不可治癒的傳染性疾病或無法自理的疾病,不適合撫養孩子,原則上不能把孩子判給這一方;

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你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證據。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六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撫養權的問題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情況來處置,如果自己協商不了,不是沒有解決辦法,只要自己的資料符合有關法律上的要求,就可以諮詢有關人員進行法律手段的處置,但是需要自己學會充分的利用不同的規定,進而保障自己的事情解決不會失去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