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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定監護人資格程式有什麼?

欄目: 子女撫養 / 釋出於: / 人氣:1.24W

一、申請確定監護人資格程式有什麼?

申請確定監護人資格程式有什麼?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程式有什麼?

監護人的撤銷: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銷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監護人疏於履行驗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査認為屬實的,應當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確認監護人的資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通過法律程式。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在履行監護執行的過程中,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法院同意之後,新的監護人可以由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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