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詢問滿十六週歲的要通知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但《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二、孩子的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未成年人做任何的事情都需要由監護人來進行代理,一般在詢問未滿十八週歲的人時就需要由監護人陪同,同時對於監護人需要承擔起相應的後果,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監護人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