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第三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四條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
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後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對子女的影響:
監外執行會有案底,父母有案底會影響子女。
監外執行的交付過程,在監外執行的過程當中應該遵守的一些規定,還有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都有相關的參考依據。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父母犯罪肯定是不會牽連子女的,也不會牽連其他家庭成員,但直系親屬的犯罪記錄對子女將來找工作肯定會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