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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1.91W

意外死亡財產分割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我們無法預知的事情,中古有句古語,“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生活中總是充滿無法預料的事情,尤其表現在生死上。意外死亡可能會涉及財產賠償,那麼大家瞭解意外死亡財產分割如何處理嗎?今天小編收集了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相關法規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認定意外傷害的原則是什麼?

一是外來的傷害。是指被保險人遭受的傷害是非本意的,來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這裡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屬於意外。一些保戶往往認為得了疾病(如心臟病突發腦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險公司賠償。實際上,疾病雖是偶然發生的,也違背當事人主觀的意願,但它的發生是一種來自身體內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二是劇烈的傷害。是指造成機能喪失、殘缺、機能障礙等傷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顯的傷害。是指在責任期內(一般為90天)造成死亡的後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 四是突然的傷害。是指在極短的時間內形成來不及預防的事故。

或者如果留有遺囑或者協議,應該按照遺囑和協議內容進行財產分割。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房屋、生產資料、著作權等等所有物。如果您對財產分割有法律疑問,歡迎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