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立遺囑怎麼才算有效?
(1)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5)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被繼承人找人代寫遺囑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製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四、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任何的民事行為都不可能絕對沒有限制,儘管說遺囑中分配的是本人的財產,可如果法律上不對遺囑生效的條件進行限制,有的時候可能就無形之中把別人的財產在遺囑中給分配了,所以,立遺囑之前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