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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配偶健在如何立遺囑?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5.48K

一、對於配偶健在如何立遺囑?

對於配偶健在如何立遺囑?

對於配偶健在的,遺囑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遺囑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財產的認定上,不可以對另一方的財產進行遺囑處理。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遺囑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相關構成要件的有效基礎之上的,涉及到配偶健在的情況下,屬於配偶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遺囑處理的,但如果配偶與遺囑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簽訂共同的遺囑,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