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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如何無效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1.42W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
1、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
2、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
3、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要求;
4、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採取合法形式的要求。
如果在放棄繼承權的時候不符合相關的要求,那麼放棄繼承權就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如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