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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4.49K

一、什麼情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什麼情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麼?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圠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張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茠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搠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繼承權的獲得,一般情況下是因為血緣關係所取得的,但同時有一些法律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話,那麼喪失繼承權。比如說存在著殺害被繼承人或者是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