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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自書遺囑公證怎麼做?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6.93K

一、辦理自書遺囑公證怎麼做?

辦理自書遺囑公證怎麼做?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

(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

(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當屬無效。

二、遺囑公證的程式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如果由公證處傳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而且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同時,立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公證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該遺囑將部分或者全部無效。

三、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影印件,已登出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辦理自書遺囑公證由被繼承人來寫,其他由兩名公證人員來辦理。在所有形式的遺囑當中公證過的遺囑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任何形式的遺囑都不能更改或替換公證遺囑,遺囑一般會以時間最靠後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