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的遺囑裡可以有錯字嗎
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雖有錯別字,但不妨礙立遺囑人對其財產分配意思表示的,不影響遺囑效力,遺囑有效。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有效性,還得注意遺囑本身的合法性,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遺囑中的錯別字不會直接導致遺囑無效,但可能產生歧義發生糾紛。這份遺囑不會因為將“囑”寫成“屬”而無效,更不會因為父親的名字中一個字不準確而無效。是否有效,關鍵是看奶奶關於遺產由孫子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二、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人員的遺囑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繼承順序進行辦理。有第一繼承人進行辦理這類財產的繼承,無第一繼承人時可以由第二繼承人辦理相關的繼承。同一繼承人應協商這類遺產的分配和辦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