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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可以給誰保管?

欄目: 遺產繼承 / 釋出於: / 人氣:3.16W

一、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可以給誰保管?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可以給誰保管?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可以給自己信任的機構或者是個人來進行保管,比如公證處、律師所、親朋好友都可以。

被繼承人所訂立的遺囑,繼承人(受益人)可以保管,其保管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但繼承人不可以篡改或者銷燬遺囑。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對遺囑保管的話,最好還是需要交給信任的機構,包括公證機構,律師所或者是沒有利害關係的親戚朋友,否則的話很有可能發生繼承人是對於遺囑進行篡改,此種情況之下很有可能導致繼承權的喪失,也會傷害到兄弟姐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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