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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應選已婚還是未婚?

欄目: 同居 / 釋出於: / 人氣:2.41W

一、事實婚姻的應選已婚還是未婚?

事實婚姻的應選已婚還是未婚?

應選未婚,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居住的情形,未登記結婚的,戶口簿的婚姻狀況應該是未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臺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係,為事實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42條的有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 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 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對於事實婚姻的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辦理,由於目前我國法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相關情況是不合法的。但對於事實婚姻在重婚罪的認定中,還是存在的,即造成了事實重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