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3個月重婚罪如何認定?
以夫妻關係在一起同居3個月的構成重婚罪,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並不是說只要同居在一起的就一定會構成重婚罪。如果雙方同居了三個月或者說同居的時間更久,但從來就沒有宣告過是夫妻關係的,這樣只能是出軌。但如果另一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跟他人同居的,對這種出軌行為可以要求離婚並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