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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解除怎麼分割財產

欄目: 同居 / 釋出於: / 人氣:5.56K
同居關係解除怎麼分割財產
律師解析:同居關係解除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財產。
若協議不成,個人財產不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同居期間財產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同居期間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