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