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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材料有哪些?

欄目: 收養贍養 / 釋出於: / 人氣:2.43W

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材料有哪些?

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材料有哪些?

(一)收養人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年滿三十週歲(夫妻雙方)。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週歲以上。

(二)收養程式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民法典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稽核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居委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和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Tags:材料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