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內可以收養成年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