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二)審查
l、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取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查。首先,驗證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其次,核實收養當事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必要時要進行調查,防止偽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對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收養條件的,報縣(市)、城區民政局領導審批後,給收養人發《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
(三)辦證
收養登記機關按照《收養法》的法定程式,給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