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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曾收養子女

欄目: 收養 / 釋出於: / 人氣:7.6K
繼承人曾收養子女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收養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係除基於血緣聯絡的自然血親外,還有通過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即以收養關係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

婚姻法有關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確定以後,就無權再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同時,婚姻法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這樣,通過收養使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繼承法也規定第一順位繼承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因此養子女是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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