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牽涉到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規定:1.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
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2.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貫徹執行《民通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法律依據:
《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進行公證、認證的相關規定》第一條
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後,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