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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審理當事人要注意什麼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2.78W

離婚案件審理當事人要注意什麼

在法院具體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肯定是夫妻之間在離婚方面產生了爭議,此時無法協議離婚,而只能以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這個時候,當事人要想爭取更多利益的,則就要知道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案件審理當事人要注意什麼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以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因為這些證據材料都對法院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及時提供證據,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1)對房屋等重要財產要及時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或者是承租使用證。如果對方提供的證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話,要及時調取證據,支援主張。例如章某與楊某離婚案,楊某為離婚作準備,著手用夫妻共同工齡以優惠價將雙方所居住房屋產權買下,後立刻起訴要求離婚。由於產權證辦理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在法院審理期間,楊某向法院提供了該訴爭房的承租使用證,而章某卻因未及時向法庭提供該訴爭房已被買下產權的證據,因而該房被法院認定為楊某承租的公產房,最後導致在夫妻財產分割上顯失公正,章某的權利沒有及時得到保障。

(2)對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提供借據或者是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例如在某離婚案中,女方主張房屋裝修款是雙方一起從孃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關證據,法院沒有支援其主張。訴訟終結後,女方在清理物品時發現了男方的記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記錄著從岳父家借了裝修款。後女方到檢察院申訴,檢察院集中調取了其他一些證人證言,使女方的訴訟主張得到了充分的證據支援。

(3)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必須及時舉證。

例如,某夫妻結婚兩年後離婚,經調解孩子由男方撫養,雙方對女方應給予撫養費問題爭執不下。分割財產時,男方主張傢俱是自己婚前購買的,並出示原始發票,但出於各種原因,在最終的調解協議中同意將該傢俱作為女方個人財產算作給孩子的一次性撫養費。幾個月後,女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並勝訴。繼而女方又起訴要求返還撫養費。

法院依據離婚調解書進行了判決,判決男方返還除孩子隨其生活期間女方應給撫養費以外的剩餘部分。這時男方再主張這部分撫養費是他個人財產為時已晚。因為他已經在最初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中放棄了對這部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對屬於自己的財產堅決主張權利。

3、提供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例如在某離婚案中,當法庭詢問女方有無子女時,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養的。男方對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異議。後法院判決孩子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日後男方出現生活困難時,又重新主張收養這個孩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所規定的條件,收養關係不成立時,再走申訴程式,既浪費了訴訟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損失。

4、提供其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總之,在離婚案件中必須及時主張權利並提出證據,並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對對方提交的認為有異議的證據,及時反駁,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實保護自身的民事權益。

二、子女撫養權爭奪如何舉證

1、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相應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如無特殊情況,子女一般都隨母方生活。那麼,在此條件下如何作出舉證呢——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2、父方爭取撫養權的舉證準備

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是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的,父方要爭取撫養權的,根據實際的情況,也可做出相關的舉證——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於當事人而言也有一些需要實際注意的問題,這樣才能通過法院的判決,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或爭取更多的利益。當然進行訴訟必然涉及到證據的提供,尤其是對起訴的一方來講,若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那麼最終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