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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方出國怎麼辦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3.12W

離婚訴訟被告方出國怎麼辦

現在市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是比較多樣化的,我國公民每年出國旅遊的人數也非常的多,而且因為工作的原因出差或者是學習等這些都有可能去往國外的。所以這就導致現實生活當中發生過原告方提起了離婚訴訟,但是被告出國了的這種情況。那麼,離婚訴訟被告方出國怎麼辦?

一、離婚訴訟被告方出國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二、一方在國外應在哪兒起訴離婚?

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準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大家都應該心中有數了吧。小編倒是覺得在被告出國期間,原告方也可以考慮等到被告回國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的。如果是被告方以出國為理由來逃避這場離婚官司的話,那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法院會有著專門的手段通知當事人回國參加離婚訴訟的,總之就算被告方在國外,也對離婚官司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