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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擇日宣判是什麼意思?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2.16W

離婚官司擇日宣判是什麼意思?

一、離婚官司擇日宣判是什麼意思?

離婚官司擇日宣判的意思是:簡單理解就是不當庭宣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在法院審理和判決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都不是開庭審理後,當庭立即宣判,而是庭審後,法庭組成人員實施庭後合議。經法庭組成人員商討研究後,依據適用的法律條款,確定最終判決結果。然後另行安排日程宣告判決。

庭後合議,即是指法庭組成人員在案件審理後,集體成員對案件進行研究分析,對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分別簽字,確定判決結果。

二、離婚官司原告不到場可以麼?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說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離婚案件涉及的是身份關係,它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因此,解除還是維持這種身份關係,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而不宜由訴訟代理人轉達。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主要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說明。而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出庭,調解則無法進行。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

但是,在實踐中,也有一些離婚案件當事人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離婚官司開庭時,如果法院宣判擇日宣判的意思就是宣判結果不會在開庭當日馬上出判決結果,需要在庭審後,由法庭組成人員實施庭後合議,共同交流和商議,根據適用的法律條款綜合考慮,做出最後的判決結果,之後通知原告與被告雙方其他的開庭時間進行宣判,也就是說擇日宣判不是不判,只是換一種方式換一個時間給出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