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七天冷靜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協議離婚的冷靜期是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有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沒有冷靜期,起訴離婚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離婚協議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五、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中對離婚冷靜期規定的時間是30天,而且離婚冷靜期只適用協議,離婚起訴離婚是沒有離婚冷靜期的,如果其中一方單方面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銷離婚登記,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時,只要滿足法定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