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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自己寫有效嗎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1.28W

夫妻離婚協議自己寫有效嗎

在涉及到一些法律文書的書寫上,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其實現在很多人都是會委託律師來代為書寫。尤其是在與離婚相關的問題上,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委託律師的人就多了起來。但是也有人是自己處理離婚的事項,自己來寫離婚協議書。那麼離婚協議自己寫有效嗎?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協議自己寫有效嗎

離婚協議一般要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字樣,最好協議雙方在簽字後加按手印,並寫上籤訂協議的時間。但是,即使這樣約定,夫妻私下寫的離婚協議書就能夠生效嗎?答案是否定的。

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除了財產分割,更重要的內容是感情是否破裂,雙方是否同意離婚,以及子女歸屬撫養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夫妻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利益關係,不同於一般的合同和協議書。

因此,離婚協議書的生效要件比較嚴格,即使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做了上述約定,離婚協議書也並未因此而生效,而是應當自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後,該離婚協議書才自始生效。

如果雙方僅僅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亦簽字捺印,但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並未生效。即使起訴到法院離婚,該未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也只能作為法官判決離婚的參考,並非絕對的依離婚協議書內容判決。

二、離婚協議書如何簽訂

(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後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製造出不利於執行的事端來。一般來說,錢款支付稍為便捷,離婚協議簽署後執行起來較為痛快。在房產的變更上,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特別是還有按揭貸款的房屋,變更起來手續更為煩瑣。假如在變更前不能將房貸還清,銀行一般不允許變更借款合同,使得產權過戶手續也沒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到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若非得籌錢還貸後辦理過戶的,為防止對方事後不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不妨約定對方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責任,以促使對方為免除承擔責任而積極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此外,簽署約定時,還應要求將相關的權利檔案的原件一併交付。對於房屋的權利檔案有:

1、購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稅憑證;

3、教育附加費四稅通用憑證;

4、按揭貸款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

6、交款發票。

(二)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於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並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為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後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週期要明確。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於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後,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著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為宜。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著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為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為宜。

(三)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於探望權主體應為未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基於人倫親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為此,為平衡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應有一定時間的相聚與交往,即同住。最為常見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週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處或學校接孩子回家,週日下午或週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學校。

當然,探望權的設定雖為親權的一種,但還是應考慮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響孩子正常的成長與生活為原則,同時應尊重小孩的意願。

(四)概括性約定要規範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為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裡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並對個人財產的範圍劃清界限。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範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後,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瞭。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後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五)“假離婚”要不得

在現實生活中,為符合單位的福利政策、為躲避計劃生育責任、為逃避債務、為擺脫第三者的糾纏等,各類“假離婚”的現象依然存在。“假離婚”的辦理,常是將財產或是主要財產歸於一方名下。有的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有的為使別人看起來更為真實,則通過法院協議離婚。不管是何種形式的辦理,“假離婚”造成的後果,不光是欺騙了他人,對於逃避債務、計劃生育等根本無法實現,而當事者自己常常會陷於各種矛盾中。比如,有的當事者分得財產後,就假戲真做,要求徹底與對方劃清界限,讓未分得財產一方懊悔不已;而還有的,則以各種方式騙得另一方同意離婚,承諾過一段時間再復婚,而一旦離婚成功則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權利遭受重大損失。

筆者遇到不少“假離婚”者的諮詢,有的好像實現了當初“假離婚”的目的,比如單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離開了沒財產一方,但沒有一例復婚了。並且,離婚手續的辦理主要是為達到不正當的目的,兩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會,甚至不能相見。其中的道德負疚與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夠承受。

到底離婚協議自己寫有效嗎?其實考慮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的問題,並不是看由誰來寫的,實踐中影響離婚協議書效力的主要是是否在法律規定下書寫,即要求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之後書寫,同時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那麼這份離婚協議書就會認定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