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即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只存在同居關係,即沒有離婚這一說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