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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欄目: 離婚 / 釋出於: / 人氣:2.93W
民法典中離婚再婚需要什麼手續
律師解析:離婚後再婚登記需要的手續一般是:
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判決書以及法院開具的生效證明。
當事人要到再婚當事人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提交再婚登記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