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時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到庭。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雙方當事人到庭後,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