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同時攜帶孩子的出生證明,或者在雙方離婚協議中說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