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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式如何

欄目: 結婚 / 釋出於: / 人氣:1.21W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後。
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規定相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