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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江蘇結婚過程是什麼?

欄目: 結婚 / 釋出於: / 人氣:2.37W

一、對於江蘇結婚過程是什麼?

對於江蘇結婚過程是什麼?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結婚證的辦理要求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對於結婚登記的過程,應當由男女雙方本著自願的原則來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存在不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的,婚姻登記部門是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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