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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以後的家庭關係法律怎麼規定的

欄目: 結婚 / 釋出於: / 人氣:1.56W

一、結婚以後的家庭關係法律怎麼規定的

結婚以後的家庭關係法律怎麼規定的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1.登記結婚後雙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

本條規定重申了結婚後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這裡,法律的精神不僅是強調了男女子等,主要是支援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即法律對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的婚姻形式給子了有效的保障。由於我國曆史上實行以男子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從夫居,按照禮制的要求,出嫁女歸附於夫家之宗,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而“入贅”則是“家貧子壯出為贅”,備受社會和家庭的歧視。直到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中仍有“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等規定。而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男到女家落戶,與“入贅”的性質完全不同,主要表現了雙方被賦予完全自願選擇婚姻住所的權利,結婚後夫妻的地位平等,雙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男到女家落戶主要是為了解決某些有女無兒家庭的實際生活困難,同時可以樹立新型的婚姻觀念和生育觀念,是對舊的婚姻習俗和婚姻居住方式的改革, 目的是為了破除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思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婚姻法規定雙方都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並鼓勵男到女家落戶並不否認雙方建立自己的獨立家庭。

2.是否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

登記結婚後是否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成為何方的家庭成員,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

二、家庭關係與戶籍變更

具體適用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男女雙方可以互為對方的家庭成員並不是指結婚後必須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在實際生活中,結婚後的男女雙方,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也可以另行組成新的家庭,是成為一方的家庭成員還是組成新的家庭,應當由結婚的當事人自行決定,協商解決,任何人不得干涉。

2.法律在這裡提倡的男到女家落戶,與舊中國所謂的“入贅”是有著本質區別的。而現行婚姻法中提出的男到女家落戶,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原則基礎上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平等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這對建立男女平等的家庭關係,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3.一方成為另一方家庭成員後的戶籍依據有關規定加以變更。當一方成為另一方的家庭成員後,戶籍的變更應當依據我國的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除按照有關規定,農村人口進入城市還有一定的限制外,其他超出戶籍管理規定以外的阻撓男到女家落戶的行為,都是錯誤的。

4.結婚後,女到男家或男到女家落戶對雙方的親屬關係沒有任何影響。當一方到另一方的家庭落戶後,一般僅在家庭生活的消費或家庭結構上產生一定的變化,並形成事實上的相互扶助關係,但並不因此而產生或者終止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雖然男女雙方與對方的家庭成員因婚姻的成立而形成姻親關係,而我國法律對姻親間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因此,無論女到男家落戶、男到女家落戶或者雙方另行組建新的家庭均不產生或終止對對方家庭成員新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男女雙方原有的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因婚姻居住地的改變而改變,雙方都仍然承擔著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依法享有繼承權等。

5.禁止對到女家落戶的男方加以歧視。在實際生活中,男到女家落戶往往受到男方家庭成員的反對,有時也會受到女方家庭成員的歧視和不公平的待遇。在農村,由於實行家庭聯產、股份經濟,出於分配宅基地承包田地或山林面積等因素的影響,某些地區自行制定歧視性的規定,如男到女家落戶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不得享有村民待遇,甚至不允許男方將戶口遷入女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即使男方戶口遷入也不享有村民待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應當予以糾正。

通過個人之間的約定將配偶加入到自己原有的家庭裡共同生活,或者新婚夫婦單獨組成家庭生活,都是得到法律保護的關係,但前者並不產生新的權利義務,而是更多得具有現實生活中的意義。即使配偶的戶籍登記在另一方原生家庭中,也能在任何時候自由遷出,組成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