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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欄目: 家事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1.78W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有的人在結婚之後為避免出現婚外情情況,於是會協商簽訂夫妻間的忠誠協議。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話,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在婚前或婚後夫妻之間所籤的忠誠協議往往涉及到效力的問題,內容有效才能夠得到保障,如果內容無效,法律不會保障。對於此協議書效力的判斷要根據具體內容來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有效還是無效,雖然原則上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來說,對於人身忠實義務的約定往往是無效的,對於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對於“如對方違反忠誠協議,需給另一方100萬”這樣的約定一般法院是不認可的。

二、夫妻之間的保證書有效嗎?

夫妻之間因忠誠問題簽訂的協議除了忠誠協議之外,還有保證書。保證書一般是在一方有婚外情情形的情況下為了保證以後不在犯而簽訂的協議書。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允許夫妻雙方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散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現行法律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但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方出軌寫下的保證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的話,應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將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作了嚴格而具體的列舉,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實行為,是一些輕微的侵害行為,屬於道德的調整範疇,還沒有納入法律的強制調整範圍之內,因此,夫妻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的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等,符合《民法典》規定,法院應予支援,不符合這一規定,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並不是只能在結婚之後簽訂,也可以在結婚之前就進行約定,而結婚之後正式生效。對於這樣的行為,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做出的約定,那麼還是會認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這樣的行為僅僅是對當事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