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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拐走婦女怎麼判?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釋出於: / 人氣:8.09K

一、《刑法》對拐走婦女怎麼判?

《刑法》對拐走婦女怎麼判?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婦女犯罪管轄地怎麼確定?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幾個地區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於迅速查清犯罪事實,及時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便於起訴、審判的原則,在法定期間內儘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確定管轄。

綜上所述,拐賣婦女兒童是很嚴重的犯罪,最低判刑也是五年有期徒刑,如拐賣婦女存在加重情節,比如拐賣出國、多次拐賣、是拐賣集團首要分子的,要從重判刑,量刑區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安機關接到這種犯罪報案後,應當馬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