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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指定受益人就不需要付撫養費嗎?

欄目: 婚姻家庭法規 / 釋出於: / 人氣:2.23W

保險指定受益人就不需要付撫養費嗎?

一、保險指定受益人就不需要付撫養費嗎?

保險指定受益人還是需要付撫養費的,我國《民法典》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於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於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二、撫養費計算標準、方法及法律依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關於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

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准許。確定子女撫養費有以下3種具體的計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方式。

子女撫育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一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二是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3)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期限。

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原則期限是指撫育費的給付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後,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民事案件的型別之一,因此我們在平時的婚姻生活中就需要關注相關的離婚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