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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的一方該怎樣收集家暴的證據

欄目: 家庭暴力 / 釋出於: / 人氣:2.53W

對於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的一方來講,這種情況下不能一味的選擇忍受,而是需要通過一些法律突進來保護自身利益,就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此時就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了。那到底受害的一方該怎樣收集家暴的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受害的一方該怎樣收集家暴的證據

一、受害的一方該怎樣收集家暴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遇到家暴報警很重要,出警記錄可以證據。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能舉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將會使受害者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要是遭遇了家暴對待,此時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實施了家暴行為。因為,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是起訴的一方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那麼最終的判決就會對其不利。至於當事人該怎麼收集收集家暴的證據,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