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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能否執行夫妻財產?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39W
擔保人能否執行夫妻財產?

一、擔保人能否執行夫妻財產?

不會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個人債務案件中,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

擔保人配偶的財產不可以執行,擔保人是以個人名義提供的擔保,要執行也只能執行擔保人個人的。如果想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也需要對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後才能執行。如果夫妻財產沒有進行分割,則不能直接執行。除非擔保的時候夫妻雙方都簽字了,這種情況屬於夫妻雙方擔保,可以執行雙方的財產。

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

二、如何鑑定夫妻共同財產?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看財產獲得的時間,如果是婚後獲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看雙方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有協議約定什麼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什麼財產是屬於單方個人財產的話,按照協議來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擔保人不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判斷是否為共同財產,要看財產的獲得時間,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獲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雙方之間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在結婚之前簽署協議,明確財產歸個人所有,那麼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