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幾次就不能復婚了
不論離婚幾次,都具有再次結婚的權利。依照相關規定,我國實行的婚姻制度支援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對於離婚後再婚的情形並未有所限制。只要結婚雙方當事人自願,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未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都可以再婚。因此,不論離婚幾次,都具有再次結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二、離婚本人不在能離婚嗎
本人不在不可以離婚。
一、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手續如下: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證。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1、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傳票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由於離婚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三、寶寶就幾個月大的能不能離婚
是可以離婚的,但是有一定條件。一般在孩子六個月內的時候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因為這時候女方尚處於哺乳期,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步驟為:
1、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4、由法院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離婚主要有這幾個法律後果: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撫養的話,子女撫養權歸屬一方。
3、夫妻的共同財產要分割,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
離婚後的子女關係:
(1)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雙方均為其監護人,關於該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確定:
①雙方達成協議的依協議
②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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