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離婚的辦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若雙方協議離婚的,必須共同前往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完成協議離婚。若雙方無法親自辦理登記離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請求離婚,法院先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