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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兩年男方要彩禮錢女方可以不給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2.68W

結婚兩年男方要彩禮錢女方可以不給嗎?

一、結婚兩年男方要彩禮錢女方可以不給嗎?

結婚兩年男方要彩禮錢女方可以不給,若是男方能夠證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是可以證明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則可以向法院提出彩禮返還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錢返還範圍是怎樣的?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按照各地習俗,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男方、或者是男方的父母,都會支付彩禮給女方、或者女方父母。由於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財產,若是支付彩禮後,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當然需要退還彩禮。對於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婚後又不在一起生活的,男方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