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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離婚協議是否還需要?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釋出於: / 人氣:1.42W

一、無效婚姻的離婚協議是否還需要?

無效婚姻的離婚協議是否還需要?

無效婚姻的離婚協議是不需要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婚姻關係及離婚協議無效。法院會依法認定婚姻關係無效,離婚協議是基於合法婚姻關係,現該婚姻被宣告為無效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失去了基礎與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協議書涉及的無效條款有哪些

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1、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2、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日常生活當中男女雙方結婚是需要到民政部門來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的,如果日後發現是屬於無效婚姻的狀況,那麼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是屬於無效婚姻的,這個時候就不需要再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了,因為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