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出現什麼情況必須離婚?
夫妻之間出現五種情況,法院必須判決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有家庭暴力;
3、賭博或者吸毒屢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並不是分居兩年);
5、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是什麼?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原告當事人需要及時的收集支援自己實施請求的證據,比如說一方存在賭博等惡習,或者是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最重要的就是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人民法院會對證據以及案件事實審理之後予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