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立案規定是什麼?
事實婚姻立案規定是如果因為事實婚姻產生相關的糾紛到人民法院來起訴的話,需要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訴訟請求的。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以外,對於其他單純的同居關係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即事實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而兩者的處理結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確地對事實婚姻關係予以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關鍵問題。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規定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因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即事實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而兩者的處理結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確地對事實婚姻關係予以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關鍵問題。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以外,對於其他單純的同居關係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目前在我們國家,關於事實婚姻這個問題,大家都是非常的關注的,通常情況之下,如果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能夠認定為夫妻,那麼就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但是目前是不存在事實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