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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財產保險舉證責任分配是如何分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釋出於: / 人氣:1.25W

平安財產保險舉證責任分配是如何分的?

平安財產保險舉證責任分配是如何分的?

1.誰主張誰舉證

2.格式條款的免責部分由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說明義務

3.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由客戶在能力範圍內舉證

4.拒賠理由,包括自殺等,由保險公司舉證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物件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絡;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物件內容。例如訴請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人不負有證明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訴請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原告人則負有此種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類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

(1)一般規則:該規則主要採用法律要件說。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層面上,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對哪些具體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夠明確,無法解決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如何裁判的問題,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為了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第5條、第6條又分別對合同糾紛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負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特殊規則: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等理論是隨著環境汙染、交通事故、產品責任、醫療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產生而出現的,因此一些國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考慮到與法律要件分類一般規則不同的一些規律應採用例外規則,即舉證責任倒置。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一起案件裡面,舉證是特別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誰主張的賠償,那麼就必須要讓當事人來進行舉證,有合法的證據,那麼保險公司才會在責任的範圍之類受理賠償,而且在舉證的責任上也是有分配的,不同的案件處理的手法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