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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釋出於: / 人氣:3.06W

一、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是申請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離婚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於____年___月___日向你院起訴立案(或申請人即將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隱匿)訴訟爭執標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為此,申請給予財產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如下:

事實和理由:

訴訟目的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

1、書證件;

2、物證件;

3、證人住。

三、離婚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假如本來是計劃協議離婚的,但是在協議離婚之前就發現對方已經開始轉移財產了的話,那麼向法院遞交了財產保全申請書,就意味著必須得通過司法途徑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在訴訟活動中發現對方轉移財產的,判決之前都有機會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