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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否有效

欄目: 財產分割 / 釋出於: / 人氣:2.56W

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否有效

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否有效?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準離婚夫妻如此發問。雖然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說,婚前協議是以玩笑形式簽訂的,但是,走到對簿公堂這刻,法律並不一定會接受這個說法。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簡要介紹相關知識。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對財產所作的婚前協議在離婚時可以適用。因此,可以這麼說,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有效的,前提是雙方自願簽訂。

一、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而形成夫妻關係。

所謂夫妻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係後,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綜上,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

二、合同法對合同無效情形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約定財產製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係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係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雙方於婚前訂立的協議當然產生約束力,即對婚前財產的一種約定,反之如果未結婚那雙方之間也就無夫妻關係,更無謂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那二人之間的協議等之於一紙空文。

由上文可知,只要簽訂婚前協議時,男女雙方都是出於自願簽訂的,那麼,這份婚前協議在夫妻離婚時也是有效的。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建議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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