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新婚姻法婚後房產歸屬
1、如果房產證只寫男方名字,在法律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寫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寫男方名字,房子的首付部分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婚後貸款,男方父母歸還的部分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自己還貸的部分屬於父親共同財產,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子升值部分補償;如果是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是男方名字,房子首付部分屬於男方個人所有,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子升值部分補償;如果是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