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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財產平分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欄目: 財產分割 / 釋出於: / 人氣:1.59W

一、離婚案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財產平分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離婚案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財產平分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離婚案件變更訴訟請求的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民訴證據規定》(2001)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民訴證據規則》的效力優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可以提出。

《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無論是離婚案件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原告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都能變更訴訟請求的,因為案件快結束的情況下,通過代理人雙方也能大概的推算出勝訴或敗訴的可能性,原告如果認為自己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在庭審快結束時提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不會支援。